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: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,經使用後會孵化。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,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,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。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。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,此二人未經查證,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,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,撤回告訴。
貼文、留言誹謗他人大學生補修課程,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,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,以「另一種形式之強暴」為題,張貼文章,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,作為學術論著。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。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,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。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。(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,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)
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,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,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。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,因侵犯個人人格權,依具體情形而定,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。
法律規範
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§309)、誹謗罪(刑法§310)、妨害信用罪(刑法§313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§22、24、37、38)。
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吸毒的迷思
大家一起吸:
因為同伙的朋友有人嗑藥吸毒,為了表現是屬於這個團體,所以要跟大家一起吸毒嗑藥。
不嗑就不high:
到pub、舞廳、KTV等場所,就要嗑藥,不然就high不起來。
提神:
為了要玩電動、泡網咖、賭博、打工等長期熬夜,就施用毒品來提神,很有效。
減肥:
毒品減肥很有效,可以快速瘦身;男朋友有吸毒,所以我也要一起用,以示忠誠。
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: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,經使用後會孵化。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,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,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。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。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,此二人未經查證,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,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,撤回告訴。
貼文、留言誹謗他人大學生補修課程,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,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,以「另一種形式之強暴」為題,張貼文章,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,作為學術論著。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。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,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。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。(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,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)
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,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,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。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,因侵犯個人人格權,依具體情形而定,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。
法律規範
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§309)、誹謗罪(刑法§310)、妨害信用罪(刑法§313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§22、24、37、38)。
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: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,經使用後會孵化。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,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,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。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。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,此二人未經查證,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,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,撤回告訴。
貼文、留言誹謗他人大學生補修課程,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,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,以「另一種形式之強暴」為題,張貼文章,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,作為學術論著。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。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,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。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。(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,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)
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,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,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。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,因侵犯個人人格權,依具體情形而定,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。
法律規範
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§309)、誹謗罪(刑法§310)、妨害信用罪(刑法§313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§22、24、37、38)。
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: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,經使用後會孵化。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,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,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。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。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,此二人未經查證,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,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,撤回告訴。
貼文、留言誹謗他人大學生補修課程,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,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,以「另一種形式之強暴」為題,張貼文章,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,作為學術論著。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。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,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。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。(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,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)
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,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,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。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,因侵犯個人人格權,依具體情形而定,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。
法律規範
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§309)、誹謗罪(刑法§310)、妨害信用罪(刑法§313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§22、24、37、38)。
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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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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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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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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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
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: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,經使用後會孵化。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,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,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。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。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,此二人未經查證,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,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,撤回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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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用他人之名義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,心生不滿,冒用前女友名義,於色情網站,徵求性伴侶,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。此行為除了構成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外,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,可能構成220條第1項偽造準文書罪。
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,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,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。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,因侵犯個人人格權,依具體情形而定,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。
法律規範
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§309)、誹謗罪(刑法§310)、妨害信用罪(刑法§313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§22、24、37、38)。
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。惟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,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;但縱使所稱之事實只要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§310III)。